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志龙、彭如海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502号
申请人:王志龙,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云,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如海,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芙蓉墩镇五联村三组。
被申请人:李太平,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芙蓉墩镇五联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勃。
被申请人: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46504E,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熊奘。
被申请人: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64637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建材城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志龙与被申请人彭如海、李太平、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志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彭如海、李太平、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彭如海、李太平、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太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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