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魏逮岗与石家庄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783号
原告:魏逮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46504E。
法定代表人:熊奘,经理。
被告:石家庄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32018200X9。
法定代表:姚玉肖,经理。
原告魏逮岗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魏逮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逮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逮岗撤诉。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席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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