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998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