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585号
原告:北京奥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2号楼-1层3**-102。
法定代表人:**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奥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奥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鑫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