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290号 原告: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24号楼三层3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普迪公司)与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伟宜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阳光普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