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135号 原告:北京**鑫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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