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186号
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村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蒙,北京市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441元,保全费3061.21元,由原告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 欣
书 记 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