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215号 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村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蒙,北京市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案标的为508241.78元。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3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丰台科技园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08241.78元。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3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丰台科技园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08241.78元; 保全费3061.21元,申请人河南飞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