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41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445448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账号:XXX;账户2.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XX支行,账号:XXX)内存款279315.15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账号:XXX;账户2.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XX支行,账号:XXX)内存款二十七万九千三百一十五元一角五分。 财产保全费一千九百一十六元五角八分,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