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宏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33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红都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岳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电满,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强,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马泉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史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媛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马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电满、孙海强,天星马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媛媛、郭琦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天星马术公司支付中***公司工程款268000元并支付利息(均按照年利率4.5%计算,一笔以240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笔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北京天星调良马术俱乐部新室内馆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中***公司为天星马术公司新室内馆铝合金门窗进行制作、安装,双方商定合同优惠价为55万元。因天星马术公司工程变更,中***公司实际完工日期为2013年1月7日。中***公司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天星马术公司仅支付了282000元工程款,尚欠中***公司工程款268000元。此后中***公司曾多次向天星马术公司催要工程款,但天星马术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拖欠至今。故中***公司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天星马术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确实只支付了282000元工程款,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工程验收单是中***公司跟第三方签的,没有通过我方同意、认可,对我方没有拘束力,实际完工是在2013年1月7日之后,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利息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双方2012年11月29日签署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2012年11月20日,不能证明是我方导致中***公司未依约完工,故中***公司逾期完工在先,我方变更工程在后;中***公司已构成违约,依照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应当按照合同金额1%的标准按日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月7日为264000元,该违约金可以抵消我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天星马术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中***公司支付天星马术公司违约金264000元。
中***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天星马术公司的反诉请求。工期的延误是因为施工中双方对于实际施工标准和内容一直在进行洽商,并非我方原因。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天星马术公司应该在窗框、扇安装完毕(11月10日左右)三日内,支付30%合同款,但未按合同支付。7.3条约定,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也会相应顺延。综上,我方并未违约,且涉案合同对于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天星马术公司作为甲方,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天星马术公司将其马术俱乐部新室内馆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中***公司,中***公司包工包料(不包括检测费),加工日期2012年11月5日,安装日期2012年11月8日开始,竣工日期2012年11月20日。涉及固定窗99樘、内开内倒窗78樘、内上悬窗10樘、推拉窗11樘、门联窗23樘,总价564001.89元,优惠价格为55万元。本工程铝合金门窗不带钢副框,总包负责收精洞口后乙方进行施工安装,精洞口尺寸宽高各大于门窗宽高10mm,门窗面积按门窗外形尺寸宽高各加10mm计算。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加工图纸,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前3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乙方按通知变更,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对于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双方约定在工程中分阶段进行验收,一是门窗框、扇安装完毕,二是门窗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参与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阶段验收单。工程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合同签字生效后2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282000.95元;窗框、扇安装完毕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9200.57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扣除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后结清余款,该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结清。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合同的总价款。
涉案合同附件有门窗表,标明了窗户的尺寸。双方均认可,中***公司未再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中***公司称,尺寸确认的基础是天星马术公司自己的施工图纸,当时工期很短,签订合同后己方就按照门窗表的尺寸进行了加工,当时很多洞口都没有打出来,不具备实测的条件。天星马术公司认可门窗表里的尺寸是双方确认的尺寸,但称签约前洞口已经留好,是中***公司进行初步测量后双方确认的门窗表,之后中***公司还应该再去现场准确实测,出具施工方案。天星马术公司称,如果认为工期短,可以不签合同。
双方均认可,2012年10月31日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82000元,未再支付其它钱款。
2012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表两份,一份主要内容是南立面地下酒窖门窗高度缩小10cm,修改两樘;一份主要内容为北立面2#楼梯口出屋面处M0942洞口缩小24cm,修改一樘。中***公司称,那三樘窗变更是因为洞口不合适装不上,总共20天工期,己方只能提前作出窗户,做完了拉到现场装不上,结构又不能变,只能改窗户。因为对方提供的洞口尺寸不合适,到2012年11月20日有一半以上的窗户没有安装,所以才发生了洽商变更,这三樘窗是改动比较大的,还有改动比较小的都没上洽商单,对方从未说过逾期的事情,洽商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说明己方没有违约。天星马术公司对此说法不予认可,认为中***公司是专业做窗户的公司,对于窗户实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差是完全可以预料到的,提前测量洞口尺寸也是行业常识,且涉案合同也约定的是中***公司出设计图,所以这是对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中***公司称天星马术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约定付款,工期应顺延。天星马术公司称,中***公司并未在11月20日之前完工,窗框、扇也没有安装完毕,其施工义务在先,我方付款义务在后,所以主张不成立。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表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上就是中***公司未按期完工,所以才对部分工程进行了调整,与我方无关。11月29日变更洽商到1月7日(中***公司主张)这么长时间,只安装三樘窗户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原来的工期约定(20天)。
中***公司提供2013年1月7日工程验收单一份,供货方/分包方项目经理处为孙海强签字,上有记载:“北京天星调良马术俱乐部新室内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所有铝合金门、窗、开启扇、玻璃已安装完毕,五金调试完毕,钥匙移交甲方。为确保打胶质量,冬施季节因气候原因,部分玻璃胶未打,留至春节后天气转暖后施工。”使用方/总包方亦有项目经理签字,并有记载:“如有损坏部位,必须有专人到现场维修,一直到使用单位验收后交工。”中***公司称,该验收单是天星马术公司的总包方签的字,足以证明完工日期是2013年1月7日。天星马术公司称,当时委托了多方进行施工,在该验收单上签字的第三方是干活的,但不是总包方,也没有授权该第三方验收的证据,故不认可该验收单。天星马术公司称,2013年5、6月份的时候开始室内装修,这时候窗户应该是施工完成了。中***公司称,己方也要求天星马术公司进行验收,对方一直拖着不给验收。
中***公司提供了部分短信记录,显示2019年8月26日和2020年10月30日均向天星马术公司催款。天星马术公司称,中***公司只是在2019年、2020年催要过工程款,且己方未予回复,当时逾期施工完毕后,双方不太愉快,而且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就一直没有验收。己方认为违约金就抵了工程款,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经询,天星马术公司无法提供曾向中***公司主张过违约金的证据。
天星马术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之后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为此中***补充提供了2016年7月21日向天星马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琪发送的短信记录一份,显示当日孙海强向史琪催要涉案工程款。天星马术公司称无法核实是否受到过该短信,即使属实,原告的诉讼时效依然已过。
天星马术公司提供照片两张,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实际尺寸与变更洽商记录还存在不符。中***对此不持异议,称是因为洞口又有变化,所以有所调整,但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中***公司称,己方是根据调整内容和对方要求进行的实际施工,否则对方也不会接受并实际使用。
对于天星马术公司的反诉,中***公司认为,工程变更有洽商单,工期自然应该顺延,所以就没有明确新的完工期限。工程验收单里提到打胶的问题,是因为冬天不能进行这种操作,所以才约定转暖后施工。冬天施工比较慢,而且又进行了二次返工,所以时间长了一些。天星马术公司坚持认为,是中***公司原因导致窗户不符合洞口尺寸,因其违约才导致工期持续到冬季,这与己方无关。且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公司与天星马术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结合本案证据,本院对双方主要争议点意见如下:
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天星马术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行了实体答辩并提出了反诉,第一次庭审之后才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中***公司作为施工方、债权方,提供了部分催要工程款的证据,虽在时间上有一定间隔,但从催要内容来看,与天星马术公司“双方认可剩余工程款与违约金相抵”的说法并不一致。加上天星马术公司在中***公司提出要求后,仍迟迟不办理结算,亦未提供曾主张过违约金或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中***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其一直在催要工程款,对天星马术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因逾期完工导致的违约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的确出现了制作出的窗户与窗洞尺寸不匹配的问题,双方还为三樘窗户签署了变更洽商单,对此双方均认为责任不在己方。天星马术公司称洞口在签约时已经留好,但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的“总包负责收精洞口后乙方进行施工安装”的表述,且约定了加工日期和安装日期,说明在签约时窗洞尚未完全准备完毕,本院采信中***公司的说法,认定门窗表里记载的尺寸是双方根据天星马术公司提供的图纸确定的。后续操作中出现窗洞不匹配的情况,难以认定是中***公司的单方责任,且双方签署了变更洽商单,亦能证明工期经双方同意得到一定顺延。双方并未对变更后新的竣工日期进行明确约定,但中***公司主张的2013年1月7日的验收日期距离2012年11月29日变更洽商日已有一个多月,已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20天工期,且此时打胶工作亦未完全完成。鉴于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除了变更洽商单约定的三樘窗外还存在其它情况,本院认定工期确有一定延误。综合整个签约、施工过程以及至今未正式办理验收的情况,本院认为中***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机构,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此酌定为58000元。违约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剩余工程款210000元不再支持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630元,剩余2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