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红都路临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579026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