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3民初281号
原告:哈尔滨欧科空调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小区1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5526244364(1-1)。
法定代表人:咸景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昌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高兴区新科路甲29号办公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8247037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欧科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欧科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