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878号
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2号A型东三排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4FG5Q。
法定代表人:高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菁芹,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丰庆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8247037W。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告:才国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王井波,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才国军、王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