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外执字第88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26号楼红旗大街180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路辽河小区26栋4单元3楼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明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