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全德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湘食品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初2735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672908636K),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五社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569874706F),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镇镇直。
法定代表人:李志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崇平,黑龙江龙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军粮储备库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MA1CDBP50L),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镇镇直。
法定代表人:孙晓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齐齐哈尔来吉粮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MA1CB5NBX4),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镇镇直。
法定代表人:岳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黑龙江龙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湘食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军粮储备库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齐齐哈尔来吉粮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