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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27民初1447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672908636K,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镇五街。
法定代表人:史建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7A63981160F,住所地:黑龙江省***繁荣乡丰年村。
法定代表人:秦艳国,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被告***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艳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89,846.97元及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给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9年8月末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丰年村新时代文明站的工程。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施工了429.75平方米的活动室及室外地面等工程,工期从2019年8月31日至同年10月31日结束。工程完工后即组织验收,经多方联合验收审查此工程为合格工程。经繁荣乡政府聘请第三方审计,工程造价为1,389,846.97元。2020年12月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尚欠389,846.97元,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工程项目没有增项,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但是实际结算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我们没有合同,预算是多少钱,我们没有看到预算报告。我是2021年上任的,当时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繁荣乡丰年村新时代文明站工程施工合同书、竣工工程验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村新时代文明站工程,承建面积是420平米,但具体以验收为准。合同总造价经第三方审计为1,389,846.97元,已经给付100万元。
***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质证认为,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竣工工程验收报告不应我签字,当时我不是法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计金额对,施工方和村里没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繁荣乡人民政府签订繁荣乡丰年村新时代文明站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合同书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承包价款、工程款项支付、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工程开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双方配合、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承包价款项下约定:根据设计公司预算造价,确定本合同工程预算总造价为139万元。最终以实际验收及第三方结算审计报告造价为准;工程款项支付项下约定:(1)工程款依据国家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由所在乡镇负责支付;(2)预付款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本合同签订并于乙方进场并完成准备工作后(材料达到或超过工程预算30%),甲方7日内向所在乡镇申请为乙方拨付,乙方受到预付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拖延施工时间和进度,一但出现类似现象乙方需双倍返还预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他人实施;(3)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款的80%;(4)工程款尾款,在三级及工程监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按照第三方结算审计报告造价结果预留工程结算总价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余下工程款一次性支付;(5)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总价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为期一年的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组及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由乙方全部处力完成,给予乙方拨付质量保证金。案涉合同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开工,于2019年10月31日竣工,项目施工工期满足施工合同书对工期的要求。2019年10月3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工程验收,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2021年12月27日经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审定工程价款为1,389,846.97元,建设单位***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施工单位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审核单位黑龙江中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加盖公章对审定金额1,389,846.97元确认。***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于2020年向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尚欠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89,846.9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法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围绕本院确定的案件事实,确定本案的焦点有:一、***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应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二、***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如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支付款项的金额及利息该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双方均为法人,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繁荣乡丰年村新时代文明站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之前发生了变更,其发生的人员变更并不影响法人对该合同权利的享有和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故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向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主张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案涉工程合同签订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且双方当事人未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主张计息应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计付标准。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案涉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作了明确约定,2021年12月27日第三方结算审计造价结果出具后,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应向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但案涉工程已过质量保证期,故***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应将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389,846.97元工程款支付给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开始计付。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主张应从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利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89,846.97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573.85元,由被告***繁荣乡丰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