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中。
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原梅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