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屯村村民,现住古交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现住古交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古交市***饭店负责人,现住古交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2020)晋01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铜柱
审判员 吕 斌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记员 赵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