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2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耕耘路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冶公司)、原审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乃尔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冶公司以与恒瑞公司、康乃尔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15元,由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