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2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乃尔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化建公司)、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冶公司以与恒瑞公司、康乃尔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79元,由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851元,减半收取44,426元,由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2,258元,由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