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吉0202民初7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2,836.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8台车辆车籍,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乃彬
审判员  丁 勇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