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1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668763067W,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70071732Q,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疏港路以东、保税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云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沧仲调秘字第04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拖欠的工程款、质保金共计930350元,资金占用费85141.07元以及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案件仲裁费18781元,负担申请费1274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仅有少量财产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根据全国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宗海面积为3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已被本院多次查封,本案系轮候。

4、根据全国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5、根据全国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34272.07元,负担申请费12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喜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