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程嘉路桥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绿园分公司与吉林省程嘉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2565号
原告: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绿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1488号互助社区二楼235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程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二条84号(万通花园)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绿园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程嘉路桥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绿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绿园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