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某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988754.81元。后未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
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经查,鼎力公司名下的车辆已办理了抵押手续,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未能找到车辆,故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
4、2019年9月30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5、2019年12月28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雪慧
审判员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