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91民初55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扶余市吉成风能有限公司、扶余市吉瑞风能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沈西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党 红
人民陪审员 黄金英
书 记 员 邹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