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同志街917号。
代表人:于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富宸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玉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张韬,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俭,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执行人:石丽梅,女,1963年3月15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俭、石丽梅信托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73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164万元、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1)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前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0721100200GB00006W00000000,面积为,68572平方米土地;(2)、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前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0721100200GB00005W00000000,面积为,60578平方米土地。(续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
4、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上述土地上有未拆迁房屋,至今未动迁,不宜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财产具备执行变现条件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