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304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祺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