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36号
原告: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徐刚,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钊,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分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7.39元,由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