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鸿阳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623号
申请人:长春市鸿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盛添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征,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金士百大厦1门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
长春市鸿阳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3551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