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602号之二
原告:***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扈宝军,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被告: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继平。
原告***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保全费2370元,由***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