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抚松县万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万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吉7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松县万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材料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85,936.40元。申请执行费7,189.00元由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划拨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繁荣路支行账户存款493,125.40元,其中,发放至抚松县万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485,936.4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7,189.00元。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吉7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5)吉7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