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131号之三
原告:**,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4月7日,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高巍,女,1978年2月6日,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写字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
原告**、***与被告***、高巍、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50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