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95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中和首付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谷万青,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写字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世彬,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