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95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中和首付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谷万青,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写字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齐洪斌,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世彬,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