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275号
申请保全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法定代表人:王明宝;
被保全人: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齐洪斌。
本院执行的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47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8462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784621.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景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