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26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原告: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45748.3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40元、执行费985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不动产、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到位12531.18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尚未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