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2民初1444号
原告:**,女,1962年6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自由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臧义军,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12686944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臧义军、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臧义军、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