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82民初1292号
(2017)吉0582民初1292之一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桂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