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58号
原告:***,男,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