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民初58号 原告:***,男,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集安市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