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30民初449号
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