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执318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法官助理田浩
书记员焦博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