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00号
申请执行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4-43。
法定代表人:郭志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经理。
本院在执行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11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81440.4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81440.4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