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4-43。
法定代表人:郭志彪,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上诉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