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2执恢962号
申请执行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4-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