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1920号
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曹家口21排7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增胜路西侧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8元,减半收取计5964元,由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