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2883号
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曹家口。
法定代表人:于振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增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金合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计6002元,由原告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