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18号
申请人:沧州万事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金庄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ULHR56。
法定代表人:冯连伟,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装饰装修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前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D683K6D。
经营者:翟学港。
被申请人: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曹家口21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533253581。
法定代表人:于振荣,经理。
申请人沧州万事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装饰装修队、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万事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装饰装修队、唐山恒明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申请人沧州万事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