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香铺王村。
法定代表人:*增生,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6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丰顺县,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地点为天津宝坻区京津新城,且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签订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郝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白俊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