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14722号
原告: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塘路民族园4-104。
法定代表人:李新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学,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茹,男,1972年6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学到庭参加诉讼,启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订立《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反硝化深床滤池成套设备,总价为380万元;设备安装完毕经性能验收试验后,被告应支付安装验收款7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并完成安装,2020年1月17日,各方签署《设备调试验收合同证明》,确认经安装调试后的设备运行正常,技术资料齐全。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付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合同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该规定,被告应自欠付款项之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启迪公司辩称:诉讼标的有误,应该是740344.73元,因为增值税率由16%调整为13%;合同第5.3.3付调试款有三个条件,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技术资料验收单和合同总30%的增值税发票是款项10%的质保金加上安装调试款金额是1110517.24元,现在只满足第一个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9日,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乙方)签订《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合同标的深床滤料、滤料支撑层等;交货时间为预付款支付后60个日历天全部设备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滤池内设备安装完成;合同总价为380万元,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等,详见附件1)、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运输、装卸、保险费、设备包装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且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的30%(即1140000元)作为预付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5.3.2到货款,货物生产完毕,全部设备发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且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的40%(即1520000元)作为到货款。(1)合同设备的到货验收证明;(2)有关合同设备的完整详细的装箱清单;(3)合同设备现场开箱检验单;(4)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5.3.3.设备安装完毕经买方性能验收试验并稳定运行后,将下列经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760000元)。(1)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2)技术资料验收单;(3)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验收款+质量保证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5.3.4合同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满时没有质量问题,且卖方提交经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将在30天内将设备质量保证金金额支付给卖方。5.4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4.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书面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还约定的其他的权利义务。
另查,2020年1月17日,供货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署《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明》,验收意见为设备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正确;经安装调试后的设备运行正常、技术资料齐全;验收合格,同意按合同约定付款。后诚信公司多次询问启迪公司付款流程审批进度。2020年8月7日,启迪公司告知诚信公司开具发票。2020年9月1日,诚信公司向启迪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10517.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启迪公司未予认证发票,应诚信公司要求,启迪公司将发票退回。诚信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和2021年1月25日两次向诚信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76万元的款项(按照16%的增值税率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诚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安装、四方签署了《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明》、诚信公司为启迪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后虽被退回,但退回原因非诚信公司之责任),合同5.3.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启迪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且双方均同意按照增值税调整后13%的税率计算尚欠含税款项,故本院对诚信公司要求启迪公司支付货款740344.73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5.3.3条的约定,结合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启迪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明,诚信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开具金额为1110517.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迪公司应当于15日内审核无误后支付20%的款项,故本院确认启迪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前该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书面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诚信公司先后于2021年1月25日和2021年2月2日向启迪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款,启迪公司未答复亦未付款,故本院酌定启迪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3月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数额,本院确认以740344.73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本期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依据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由于双方交易发生在上述条例施行前,故不予采纳该标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344.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40344.73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期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诚信环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2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苏豫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