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675号
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7552215X6。
法定代表人:金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10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862222。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38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59元,由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