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23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友慧,内蒙古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富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慈有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子健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