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23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友慧,内蒙古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富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慈有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子健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